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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274-2026 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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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语言: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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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环保标准
  • 更新日期:202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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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ICS 13.020 CCS Z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 274—2026代替 HJ 274—2015

  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标准

  Construction Standard for Eco-industrial Parks

  本足球竞猜混合预测投注版为正式标准文件,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

  2026-02-13发布 2026-03-01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HJ 274—2026

  目 次

  HJ 274—2026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推动工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工业园区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数据采集与计算方法等内容。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6 年,2015 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基本要求;

  ——将指标分类修改为减污降碳、发展质效、创新驱动、生态引领四大类,评价指标分为必选指标和特色指标;

  ——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HJ 274—2015)基础上,考虑分类分区指导,更新部分指标,修改部分指标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批准建设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按照本标准执行。已批准建设和已命名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自 202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HJ 274—2015) 中的相关规定。《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HJ 274— 2015)同步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 A 、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提出。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山东大学、上海大学。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6 年 2 月 13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6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工业园区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数据采集与计算方法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可作为生态工业园区的评价依据,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建设成效评估的技术依据,也可作为其他相关生态工业建设咨询活动的参考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其他文件被新文件废止、修改、修订的,新文件适用于本标准。

  GB/T1028 工业余能资源评价方法

  GB/T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2025年版)》(环办气候〔2026〕1号)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

  《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工信厅联通装函〔2024〕399号)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工业园区 industrial park

  经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批准设立,具有法定边界和明确的区域范围,具备统一的区域管理机构或服务机构,功能相对独立,且配套有较完善的公共设施,集聚工业行业的区域。

  3.2

  生态工业园区 eco-industrial park

  以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为导向, 以减污降碳协同为重点目标,坚持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方向,具备“低碳、高质、创新、循环 ”典型特征,对工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的工业园区。

  3.3

  生态工业链 eco-industrial chain

  工业园区内开展了传送和利用废物或剩余能量活动的两个及以上生产单元的组合。生态工业链上的生产单元既可以在同一个企业内,也可以属于工业园区内不同的企业。

  其中,生产单元指能够单独计量资源、能源消费和产出的单一生产环节,其产出可为产品或部件、中间产品等。废物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对于本生产单元已没有利用价值的固态、液态和气态的物料。

  4 评价指标与评价方法

  4.1 基本要求

  4.1.1 工业园区及园区内企事业单位需严格遵循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履行环保责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主要和特征污染物排放需稳定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重点企业需依法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纳入环境信息披露名单的企业需合规披露环境信息,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企业需达到环保绩效 A 级或绩效引领性。

  4.1.2 工业园区需明确 2030 年前碳达峰目标与方案,建立碳排放统计核算机制;园区环境空气状况,水、土壤、声环境状况和生态系统状况均达到相应国家管理要求。

  4.1.3 工业园区需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具备合法有效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确保规划与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衔接一致。

  4.1.4 工业园区需建立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高危园区需额外落实封闭管理、泄漏监测等强化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且近三年内不得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有序推进环境健康体检和管理;园区内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需全部妥善处置、利用或规范贮存,工业废水需达标后进入安装在线监测的集中处理设施,化工园区需建设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应急三级防控体系,园区内需无明显异味。

  4.2 评价指标

  本标准的评价指标包括必选指标和特色指标。生态工业园区评价指标见表 1。

  表 1 生态工业园区评价指标表

  续表

  续表

  4.3 评价方法

  评价对象应完成全部 4 项基本要求;应完成表 1 内全部必选指标,共 19 项,特色指标中至少完成4 项。

  4.4 评价时限

  以指定的若干个完整的自然年为评价期,评价期的最后一个自然年为评价年,以评价年数据对标进行评价。

  5 指标数据的获取和计算方法

  5.1 指标数据的获取

  测算评价指标所需的相关数据,应尽量从法定统计渠道或统计文件中获取;无法获取的,园区管理机构应建立相应的数据收集工作机制。

  5.2 指标的计算方法

  5.2.1 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率

  指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所排放的二氧化碳量较上一年的下降率。按照公式(1)进行计算。

  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率(%) = 1- × 100% (1)

  二氧化碳排放量核算边界及核算方法见附录 A。

  5.2.2 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

  指评价年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产生单位工业增加值所排放的二氧化碳量(此处二氧化碳排放量定义及计算方法见“5.2. 1 ”)。按照公式(2)进行计算。

  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t/万元) = 园区碳(量)(t ) (2)

  5.2.3 二氧化碳排放弹性系数

  指近三年内,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排放的二氧化碳量年均增长率与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率的比值(此处二氧化碳排放量定义及计算方法见“5.2. 1 ”)。按照公式(3)、公式(4)和公式(5)进行计算。

  二氧化碳排放弹性系数 = 园区工增((%) (3)

  园区工业企业二氧化碳排放量年均增长率(%) = ) - 1I ×100% (4)

  园区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率(%) = 评价年工业增加值(万元) )3 - 1 × 100% (5)

  5.2.4 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

  指评价年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核电、风能、水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消费(含购入的绿电消费量) 占园区工业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按照公式(6)进行计算。

  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 = 园 量(吨(煤)) × 100% (6)

  式中,能源消费总量指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工业生产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扣除能源加工转换产出和能源回收利用等重复因素)的总和,并按 GB/T 2589 折算成标准煤进行统计。

  5.2.5 电力消费中绿色电力比例

  指评价年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电力消费总量中绿色电力的占比。其中,绿色电力包括:具备经国家能源局管理、已核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证)的可再生能源电量;不具备绿证但具备绿色电力消费凭证的可再生能源电量;通过绿电直连、新能源就近接入增量配电网等模式直接供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照公式(7)进行计算。

  电力消费中绿色电力比例(%) = (h)) × 100% (7)

  5.2.6 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设施

  指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安装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设施,项目在评价年应实现稳定运行。

  5.2.7 主要污染物排放弹性系数

  指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排放的各类主要污染物排放弹性系数的算术平均值。某种主要污染物排放弹性系数,指近三年内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排放的某一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年均增长率与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率的比值。按照公式(8)、公式(9)和公式(10)进行计算。

  主要污染物排放弹性系数 = 各类主数之和某种污染物排放弹性系数 = (%(%))

  某种污染物排放量年均增长率(%) = ) - 1

  (8)

  (9)

  × 100% (10)

  式中,主要污染物指国家依法确定要求实行总量控制的大气、水污染物。

  5.2.8 单位工业增加值废水排放量

  指评价年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产生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的工业废水量,不包括企业梯级利用的废水和园区内居民排放的生活污水。按照公式(11)进行计算。

  单位工业增加值废水排放量(t/万元) = 放(元(t)) (11)

  5.2.9 单位工业增加值固废产生量

  指评价年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产生单位工业增加值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量(含危险废物)。按照公式(12)进行计算。

  单位工业增加值固废产生量(t/万元) = 园区内(量)(t ) (12)

  式中,工业固体废物区内产生量指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量(含危险废物),不包括工业园区外运送至工业园区内的工业固体废物量。

  5.2.10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指评价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量和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的和的比值。按照公式(13)进行计算。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总量(t ) × 100%评价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量(t)+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t)

  (13)

  式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总量指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产生的和工业园区外运送至工业园区内的,通过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量,以及评价年利用往年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如用作农业肥料、生产建筑材料、筑路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量包括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量以及工业园区外运送至工业园区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量。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指往年贮存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被评价年综合利用的量。

  5.2.11 再生水(中水)回用率

  指评价年工业园区内再生水(中水)的回用量与污水处理厂排放总量的比值。按照公式(14)进行计算。

  再生水(中水)回用率(%) = )(t() × 100% (14)

  式中,再生水(中水)指对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再经再生工艺净化处理后,达到 GB/T 41018 标准中 A 级或 B 级再生水水质基本要求的水。回用指用于地下水回灌,工业、农业、林业、牧业、城市

  非饮用水,景观环境用水等用途。

  5.2.12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指评价年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工业重复用水量与工业用水总量的比值。按照公式(15)进行计算。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m(3)) × 100% (15)

  式中,园区工业重复用水量指园区内工业企业在确定的用水单元或系统内,使用的所有未经处理和处理后重复使用的水量的总和,即循环水量和串联水量的总和。循环水量指在确定的用水单元或系统内,生产过程中已用过的水,再循环用于同一过程的水量。串联水量指在确定的用水单元或系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或使用后的水,再用于另一单元或系统的水量。

  园区工业用水总量指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在确定的用水单元或系统内,使用的各种水量的总和,即工业用新鲜水量和工业重复用水量之和。

  5.2.13 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率

  指评价年工业园区内资源再生利用产业企业对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程度,即工业园区内资源再生利用产业企业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量与再生资源收集量的比值。按照公式(16)进行计算。

  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率(%) = 园 量(t)(t ) × 100% (16)

  式中,资源再生利用产业是以保障环境安全为前提,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目的,运用先进的技术,将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转化为可重新利用的资源和产品,实现各类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的产业,包括废物转化为再生资源及将再生资源加工为产品两个过程。

  再生资源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主要包括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纸、废轮胎、废弃电器足球竞猜混合预测投注产品、报废机动车、废旧纺织品、废玻璃、废电池(铅酸电池除外)。

  5.2.14 余热资源回收利用率

  指评价年园区已回收利用的余热占园区余热资源总量的比重。按照公式(17)进行计算。

  余热资源回收利用率(%) = 园区源(J)(KJ) × 100% (17)

  余热回收利用是回收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出的具有高于环境温度的气态(如高温烟气)、液态(如冷却水)、固态(如各种高温钢材)物质所载有的热能,并加以利用的过程。园区余热资源量按照 GB/T 1028计算。

  5.2.15 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率

  指园区工业增加值在近三年的年均增长率。按照公式(5)进行计算。

  5.2.16 人均工业增加值

  指评价年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从业人员人均创造的工业增加值。按照公式(18)进行计算。

  人均工业增加值(万元/人) = 园区业()(人) (18)

  5.2.17 能源产出率

  指评价年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消耗单位综合能耗所产生的工业增加值。按照公式(19)和公式(20)进行计算。

  能源产出率(万元/吨标煤) = 园区量(万(标)煤) (19)

  园区工业综合能耗总量(吨标煤)

  = 园区工业生产消费的能源合计(吨标煤) - 加工转换产出能源合计(吨标煤)

  -回收利用能源合计(吨标煤) (20)

  式中,园区工业综合能耗总量指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中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和净值。计算园区工业综合能耗总量时,需要先将使用的各种能源消费、转换、回收量按 GB/T 2589 折算成标准煤后再进行计算。

  5.2.18 综合能耗弹性系数

  指近三年内,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综合能耗总量年均增长率与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率的比值。按照公式(21)和公式(22)进行计算。

  综合能耗弹性系数 = 园 率(%)(%) (21)

  园区工业综合能耗总量年均增长率(%) = 评价年工业综合能耗总量(吨标煤) 3 - 1 × 100% (22)

  5.2.19 水资源产出率

  指评价年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消耗单位新鲜水资源量所产生的工业增加值。按照公式(23)进行计算。

  水资源产出率(万元/m3) = 园 耗(元(m)3) (23)

  式中,园区工业用新鲜水量指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的用水单元或系统取自任何水源被该企业第一次用于生产和生活的水量总和,不包括生活用水单独计量且生活污水单独排放(不与工业废水混合)的部分。

  5.2.20 新鲜水耗弹性系数

  指近三年内,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的工业用新鲜水耗量年均增长率与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率的比值。按照公式(24)和公式(25)进行计算。

  新鲜水耗弹性系数 = 园 率(%)(%) (24)

  园区工业用新鲜水耗量年均增长率(%) = 评价年工业用新鲜水耗量(m3 3) - 1 × 100% (25)

  5.2.21 土地产出率

  指评价年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的单位工业用地面积产生的工业增加值。按照公式(26)进行计算。

  土地产出率(亿元/ km2)

  园区工业增加值(亿元)

  =

  园区工业用地面积(km2)

  (26)

  式中,园区工业用地面积指工业园区建设规划范围内按照土地规划作为工业用地并已投入生产的土地面积,包括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的用地,以及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5.2.22 生态工业链构建项目数量

  指评价期内,工业园区范围内累计以构建生态工业链为目的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设备更新及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和有利于生态工业链构建的平台建设项目,如资源循环、梯级利用项目,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和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间资源、代谢物梯级利用项目等。项目在评价年应实现稳定运行。

  5.2.23 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比例

  指评价期内,工业园区范围内累计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数量与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工业企业总数(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中的企业除外)的比值。按照公式(27)进行计算。

  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比例(%)

  = 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数量(个) × 100% (27)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企业总数(个)-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中的企业数量(个)

  式中,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指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并通过评审。

  5.2.24 高新技术企业工业总产值占园区工业总产值比例

  指评价年工业园区内全部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业总产值与园区工业总产值的比值。按照公式(28)进行计算。

  高新技术企业工业总产值占园区工业总产值比例(%) = 高新产(元(万)元) × 100% (28)

  式中,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认定的工业范畴的高新技术企业。如依据文件版本更新,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5.2.25 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总产值占园区工业总产值比例

  指评价年工业园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总产值与园区工业总产值的比值。按照公式(29)进行计算。

  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总产值占园区工业总产值比例(%) = 战略产(()万元) × 100% (29)

  式中,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依据《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目录(2023)》(国经普办字〔2023〕24号)认定的,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如依据文件版本更新,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5.2.26 节能环保清洁产业总产值占园区总产值比例

  指评价年工业园区内节能环保清洁产业总产值与园区总产值的比值。按照公式(30)进行计算。

  节能环保清洁产业总产值占园区总产值比例(%) = 节能环总()(万元) × 100% (30)

  式中,节能环保清洁产业依据《节能环保清洁产业统计分类(2021)》(国家统计局令 第 34 号)

  认定,涵盖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和清洁能源产业。其中,节能环保产业是指以实现高效节能、先进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为目的,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的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是指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提供清洁生产技术、装备和服务的产业;清洁能源产业是指为全社会提供清洁能源产品或服务的产业。如依据文件版本更新,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5.2.27 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总产值占园区总产值比例

  指评价年工业园区内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总产值与园区总产值的比值。按照公式(31)进行计算。

  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总产值占园区总产值比例(%) = 数字经总()(万元) × 100% (31)

  式中,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是指依据《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国家统计局令 第33 号)认定的,为产业数字化发展提供数字技术、产品、服务、基础设施和解决方案, 以及完全依赖于数字技术、数据要素的各类经济活动。如依据文件版本更新,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5.2.28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与营业收入比例

  指工业园区内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与营业收入的比值。照公式(32)进行计算。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 = 企出(万()元) × 100% (32)

  式中,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指评价年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开展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的实际支出,包括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R&D)项目(课题)活动的直接支出,以及间接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的管理费、服务费与研究与试验发展(R&D)有关的基本建设支出以及外协加工费等,不包括生产性活动支出、归还贷款支出以及与外单位合作或委托外单位进行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而转拨给对方的经费支出。

  年均增长率指近三年的年均增长率。按照公式(33)进行计算。

  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年均增长率(%)

  1

  评价年 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

  - 1

  上三年前 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

  × 100% (33)

  5.2.29 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

  指评价年工业园区内应用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的规模以上企业数量与规模以上企业总数量的比值。按照公式(34)进行计算。

  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 = 应用数字化上(个企)业数量(个) × 100% (34)

  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指辅助企业开展产品设计,实现数字化建模、仿真、验证等功能的软件工具。对于离散行业企业是指应用了二维或三维 CAD ,对于流程行业是指应用了产品配方信息化建模工具,例如计算机辅助配棉。

  5.2.30 关键工序数控化率

  指评价年工业园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的平均值。按照公式(35)和公式(36)进行计算。

  关键工序数控化率(%) = 规模以上企之和(%) (35)

  某企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 = 某企序(个数)(个) × 100% (36)

  流程行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是指关键工序中过程控制系统(例如可编程逻辑控制器 PLC 、集散控制系统 DCS 、过程控制系统 PCS 等)的覆盖率;离散行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是指关键工序中数控系统(例如硬件数控 NC 、直接数控 DNC 、计算机数控 CNC 、柔性制造单元 FMC 等)的覆盖率。

  5.2.31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量

  指评价期内工业园区内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累计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 ”的企业数量。

  5.2.32 单位工业增加值发明专利授权

  指近三年,工业园区年均新增发明专利授权数量与年均工业增加值的比值。按照公式(37)、公式(38)和公式(39)进行计算。

  单位工业增加值发明专利授权(个/亿元) = 近三平()(个) (37)

  近三年新增发明专利授权数量平均值(个)

  = 截至评价年累计发明专利授权数量(个)-截至上三年前累计发明专利授权数量(个) (38)

  近三年工业增加值平均值(亿元) = 近三年园区工业增3加值之和(亿元) (39)

  式中,发明专利授权数量是指通过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后,认为其技术等符合专利的授权要求,给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发明专利授权证书的数量。

  5.2.33 园区智慧管理平台

  指工业园区建有智慧综合管理平台,应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关键技术,通过对信息数据的交互共享、统计分析、联动管理,在降低成本的同时,提升数字化水平和管理效率。平台在评价年应实现稳定运行。

  园区智慧管理平台功能须涵盖但不限于以下五项内容:(1)平台应实时更新工业园区内废物或剩余能量产生、供需和流向信息;(2)涵盖资源能源消耗、生态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碳排放等方面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预警信息,增加和完善碳达峰碳中和管理功能;(3)定期发布生态工业园区推进和管理的相关信息;(4)定期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和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各项指标数据和达标情况;(5)发布工业园区内企业在生态工业、清洁生产方面的先进技术、经验总结(主要指资源、能源高效利用等方面)。

  5.2.34 卓越级智能工厂数量

  指评价期内,工业园区内新增的达到《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相关要求、经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培育认定的卓越级智能工厂的数量。

  5.2.35 绿地率

  指评价年工业园区内各类绿地的总面积和工业园区建设范围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按照公式(40)进行计算。

  绿地率(%) = 园区面(2()m2 ) × 100% (40)

  5.2.36 新建工业建筑中绿色建筑比例

  指评价年工业园区内按照 GB/T 50878 评价,获得二星及以上评级的新建绿色工业建筑面积占新建工业建筑总面积的比例。绿色工业建筑指在全寿命期内,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提供适用、健康、高效使用空间的工业建筑。按照公式(41)进行计算。

  新建工业建筑中绿色建筑比例(%) = (2)) × 100% (41)

  5.2.37 新建公共建筑中绿色建筑比例

  指评价年工业园区内按照 GB/T 50378 评价,获得二星及以上评级的新建绿色公共建筑面积占新建公共建筑总面积的比例。绿色建筑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按照公式(42)进行计算。

  新建公共建筑中绿色建筑比例(%) = ((22)) × 100% (42)

  5.2.38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指评价年工业园区内公园绿地面积的人均占有量。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具有游憩、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用地类型执行《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按照公式(43)进行计算。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m2/人) = 园量(m2(人))

  (43)

  5.2.39 公众对工业园区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

  指评价年被采用随机抽查方式抽查的工业园区内及工业园区周边常住人口对工业园区生态文明建设满意的人数占被抽查人口总人数的百分比。抽查主要内容见附录 B。抽查总人数不少于上年末工业园区常住人口的千分之一,应涵盖不同年龄、不同学历、不同职业等情况,充分体现代表性。调查表中满意选项大于等于调查人所做选项的 80% ,视为调查人对园区生态文明建设满意。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工业园区工业二氧化碳排放核算方法

  A.1 核算边界

  工业园区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核算地理边界以园区实际管辖范围为准,包括四至范围内的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调入调出电力和热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按照公式(A. 1)进行计算。

  园区工业企业二氧化碳排放量(t)

  = 化石燃料燃烧二氧化碳排放量(t ) + 工业生产过程二氧化碳排放量(t)

  + 电力调入调出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量(t ) + 热力调入调出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量(t)

  (A. 1)

  A.2 核算方法

  A.2.1 化石燃料燃烧二氧化碳排放量

  指煤炭、油品、燃气等化石燃料在各种类型的固定和移动设备中发生氧化燃烧过程产生的排放。其按照公式(A.2)进行计算。

  燃料消耗量i ×低位发热量i ×综合排放因子i

  (A.2)

  式中: 化石燃料燃烧二氧化碳排放量

  i

  n

  燃料消耗量

  低位发热量

  综合排放因子

  ——化石燃料在氧化燃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t; ——燃烧过程中消耗的某种化石燃料;

  ——燃烧过程中消耗的化石燃料种类总数;

  ——化石燃料的消耗量,固体或液体燃料单位为 t ,气体燃料单位为 m3;

  ——化石燃料完全燃烧,其燃烧产物中的水蒸气以气态存在时的发热量,取值参考值见 GB/T 2589 ,固体或液体燃料单位为 TJ/t ,气体燃料单位为 TJ/m3;

  ——化石燃料燃烧产生单位热值排放的二氧化碳量,取值建议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统计局联合建设的“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 ”发布的最新数据为准,tCO2/TJ。

  A.2.2 工业生产过程二氧化碳排放量

  GB/T 32151、《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涉及的行业中工业生产过程二氧化碳排放量可按照指南中相应方法计算,未涉及行业的工业生产过程二氧化碳排放量按照公式(A.3)进行计算。

  1 (投入量j−调出量j)×含碳量j ] (A.3)

  式中: 工业生产过程二氧化碳排放量 ——工业生产过程中除燃料燃烧之外的物理或化学变化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t;

  44/12 ——二氧化碳与碳的相对分子质量之比;

  指工业园区从区域外向区域内调入或从区域内向区域外调出的电力所对应的电力生产环节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按照公式(A.4)进行计算。

  电力调入调出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量(t)

  =(调入电量-调出电量-绿电直供电量)(MWh) ×省级电力平均排放因子(t/MWh)

  (A.4)

  式中,调入电量为工业园区内所有工业企业消耗电量之和,调出电量为工业园区内发电设施发电量的上网电量,绿电直供电量为园区通过绿电直连、新能源就近接入增量配电网等模式获得的可溯源、可核算的非化石能源电量。省级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采用生态环境部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最新数据,如有更新,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统计局联合建设的“ 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 ”发布的最新数据为准。

  A.2.4 热力调入调出二氧化碳排放量

  指工业园区从区域外向区域内调入或从区域内向区域外调出的热力所对应的热力生产环节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按照公式(A.5)进行计算。

  热力调入调出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量(t)

  = (调入热量 - 调出热量)(GJ) × 热力供应排放因子(t/GJ) (A.5)

  式中,调入热量为工业园区内所有工业企业消耗热量之和,调出热量为工业园区外供蒸汽、热水的总热量。热力供应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推荐值为 0. 11 t/GJ,也可采用生态环境部与国家统计局联合建设的“ 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 ”发布的最新数据,或按热力供应单位实际情况计算。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公众对工业园区生态文明建设满意情况抽样调查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下载地址
HJ 274-2026 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标准资源截图